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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,10个重点!
发布时间:2026-08-29 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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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的《国防动员法》
已正式公布
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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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修改建立后备兵员储备与征召制度
完善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有关制度
健全军品科研、生产与维修保障动员制度
完善民用资源征收、征用与补偿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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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
结合具体法条内容
梳理相关重点
 

1、定义“国防动员”

 

到底什么是国防动员?

 

新法明确给出定义——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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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单来说就是,和平时期做足储备,危机来临快速切换,把整个国家的人力、物资、产业、技术潜力,变成保卫国家的实力。

 

2、建立“后备兵员制度”

 

从法条的表述看,后备兵员,区别于“预备役人员”。

 

而且,这次是为了适配国防和军队改革现实,建立后备兵员储备与征召制度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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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新法第23条也可以看出,后备兵员储备形式多元——预编现役部队、编入预备役部队、编入民兵组织、兵役登记等。

 

强调一句:动员令下达后,预定征召人员不能私自离开登记地,在外的要立刻返回或原地待命,按时报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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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“国防勤务”人员范围及免除

 

“国防勤务”这一章提醒我们,大多数公民,可能都会涉及——

 

因为依法担负国防勤务的义务人群,范围比较广:

 

18‑60 周岁男性公民,18‑55 周岁女性公民。

 

当然,也列举了免于担负国防勤务的情形,但相较于大多数来说,这些都属于“例外条款”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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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调一句: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,特别是原来没有工作的,可以享受一定的补贴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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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“民用资源”的征用与保护

 

民用资源可以征收征用,但也有红线保护。

 

国家实施国防动员之后,如果储备物资不够,政府可以依法征收、征用民用资源 —— 交通工具、场地、设备等等。 

 

但法律划出明确 “免征用清单”,这些资源不能动:

 

个人、家庭生活必需物品和居住场所;
 
托育、养老、儿童福利、救助机构,保障老人儿童残障群体生存必需的物品和场所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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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用不是 “无偿拿走”:

 

征用物资用完,及时返还;改造过的要恢复功能再归还;
 
物资毁损灭失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,给予公平合理补偿,全部登记出具凭证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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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国防动员后特殊管制

 

实施国防动员之后,相关区域内,可对交通、网络、能源、食品等实施管制,限制人员物资流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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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新兴领域动员

 

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军事革命加速演进,新域新质作战力量正逐步成为决定战争胜败的关键因素。

 

因此,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,专门增加了一条,明确规定“国家推进先进技术在国防动员中的应用,发展新兴领域国防动员力量”,顺应了现代战争演进趋势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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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“民参军”,大有可为

 
法律明确,要建立军品科研、生产与维修保障动员制度。
 
具体看,要依法开展军品产业链、供应链安全评估工作。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军品通用化、系列化、组合化,推进军品维修保障社会化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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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都在说明:下一步,民企参与军品的研究、生产和维修保障,是大有空间、大有可为,且一定会更加便利和便捷的。

8、法律责任更严,惩戒更到位

 
对拒不履行动员义务、逃避征召、拖延征用、弄虚作假、妨碍动员工作的,明确处罚措施,追责更刚性、执行更有力,守住国防底线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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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突出尊崇导向,贡献者受褒奖

 

对在国防动员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明确表彰奖励,强化为国担当、无上光荣的鲜明导向,让军人、退役军人、预备役、民兵更有尊严、更受尊崇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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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、配套制度的完善

 
可以确定的是,下一步,军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,会依据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,制定或者修订本领域、本行业配套政策制度。
 
同时,各省(区、市)也会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法规政策。
 
因为国防动员法还是相当于支柱性的法律,具体如何上下贯通,还需要更加细致的、更系统完备法规制度,进而形成科学规范的国防动员法律法规制度体系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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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的国防是全民国防!

 

新修订的《国防动员法》告诉我们:国防动员离我们并不遥远,它根植于和平年代的每一处建设、每一份准备

 

它既有刚性的义务,也有扎实的权益保障;既瞄准硝烟到来时的应急转换,更立足和平时期积蓄国防潜力。

 

国家安全,从来不是只靠军人冲锋,每一个公民都是国防动员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环!